那段休庭的时间,短暂得仿佛一瞬,漫长得又像凝固了整个世纪。每一秒都像被拉长,空气中弥漫着无声的焦灼与等待。
终于,法槌再次落下。“咚!”——这一次,那声音仿佛带着千钧之力,沉重得令人心悸,是最终裁决,是命运叩响的钟声。
“全体起立!”
命令如同一道无声的电流,瞬间传遍法庭的每一个角落。法官、公诉人、辩护人、被告人,还有旁听席上屏息凝神的人们,所有人都肃然挺立。空气仿佛被抽干,凝固成冰冷的雕塑,只剩下胸腔里那沉重的心跳,一下,又一下,清晰得如同擂鼓。
审判长站起身,他拿起那份厚重的判决书,目光如炬,威严地扫过全场,最终,那锐利的视线停在了被告席上那三个瞬间失去血色、面如死灰的身影上。他的声音不高,却异常清晰、洪亮,每一个字都像一块巨石,狠狠砸在每个人的心上,激起沉闷的回响:
“……本院认为,被告人孙国富,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肩负着安全生产管理的千钧重担,本应恪尽职守,却罔顾国法,阳奉阴违,滥用手中权力,悍然强令工人于险境中作业!他对那场夺走生命、毁人家庭的事故,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领导责任!更利用职务之便,贪婪地收受巨额贿赂,为他人铺就不正当利益的邪路!其行为,已分别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、渎职罪、受贿罪……犯罪情节,触目惊心,特别严重;社会影响,极其恶劣;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,更是特别重大……”
“……被告人王德发,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非但不能守护真相,反而胆敢毁灭、伪造证据,其行径,已将法律与良知践踏于脚下!其行为构成毁灭证据罪、伪证罪、渎职罪……”
“……被告人李强,为了一己私利,谋取那肮脏的不正当利益,竟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!其行为构成行贿罪!同时,作为磐石防护的直接负责人,他生产、销售的产品,根本无法保障人身安全,是冷冰冰的杀人工具!其行为,同样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……”
审判长的声音在此刻顿住了,法庭内静得可怕,仿佛能听见尘埃落定的细微声响。
“综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四条、第三百九十七条、第三百八十五条、第三百零七条、第一百四十六条……之规定,判决如下:”
“一、被告人孙国富,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;犯渎职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;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!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,剥夺政治权利五年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!”
“二、被告人王德发,犯毁灭证据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年;犯伪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渎职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年!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剥夺政治权利三年!”
“三、被告人李强,犯行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犯重大责任事故罪,判处有期徒刑八年!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!”